2024年8月23日下午,海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海宁市海洲街道联塘社区东侧的海昌路泵站施工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海宁市某工程服务企业的实施工程人员刘某在钢棚屋顶进行彩钢瓦铺设作业,作业面距离地面高度超过2米。执法人员当即摄像拍照取证,并对有关人员调查询问后,认定刘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执法人员立即出具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暂停刘某的高处作业行为。2024年8月26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海宁市某工程服务企业在不清楚刘某是不是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情况下,指派其从事高处安装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2024年9月5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海宁市某工程服务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两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出自《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目录)
(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通常包括利用专用设备做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备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